(2017)陕0821执1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增祥与王海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祥,王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增祥,男,195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海云,女,198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海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增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海云在银行的工资收入,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