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牟某、黄红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黄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第70号申请执行人牟某,女,生于2006年09月0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本市。被执行人黄红菊,女,生于1976年03月0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牟某与黄红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