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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牟某、黄红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黄红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第70号申请执行人牟某,女,生于2006年09月0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学生,住本市。被执行人黄红菊,女,生于1976年03月0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牟某与黄红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证明该情况属实,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