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丁荣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荣清,杨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884号原告:丁荣清,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被告:杨则斌,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原告丁荣清与被告杨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1日,被告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被告住址(即潜江市周矶办事处团结村1组16号)进行送达未果。2017年5月25日,本院通知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重新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或提供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但上述期限满后,原告既未向本院重新提交被告的准确住址,亦未向本院提交其目前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荣清的起诉。原告丁荣清缴纳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德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