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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原保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原保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470号原告张保国,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可亚洲,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保平,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原告张保国诉被告原保平合同纠纷议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张保国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