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保国与原保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国,原保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470号原告张保国,男,汉族,1965年4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可亚洲,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保平,男,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原告张保国诉被告原保平合同纠纷议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张保国承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人民陪审员 王天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