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9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司马征、黄延生申请执行向爱法、罗小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马征,黄延生,向爱法,罗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9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司马征,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申请执行人黄延生,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被执行人向爱法,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罗小明,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执行司马征、黄延生申请执行向爱法、罗小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彬审 判 员 殷平安代理审判员 黄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