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兴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1254号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臧仕国,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威威,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该社员工,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王兴文,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兴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亚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