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碧云与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云,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80号原告:王碧云,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兵,重庆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庆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碧云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碧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碧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