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世国与孙义成、米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国,孙义成,米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708-1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国,男。被执行人:孙义成,男。被执行人:米慧,女。申请执行人徐世国与被执行人孙义成、米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辽0283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徐世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日前履行义务,并负担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本院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