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汉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王汉成,刘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罗红,行长。被执行人:王汉成,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刘大敏,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汉成、刘大敏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5054.78元[其中本金332311.78元,诉讼费、公告费7742元,执行费5001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倪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