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廖常顺与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常顺,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廖常顺,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中路326号。本院在执行廖常顺与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62307.7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相关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胥道全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剑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