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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廖常顺与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常顺,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廖常顺,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朝阳中路326号。本院在执行廖常顺与成都龙捷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62307.7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律相关程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胥道全审判员  胡 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剑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