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服军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服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11号罪犯苏服军,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台路刑初字第706号刑事判决,认定苏服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某、陈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服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6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苏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服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