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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50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盘城街道新街5-12号。法定代表人吕有仁,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镇桥南大街**号。负责人左佳,经营者。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与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价款403667.5元。二、被告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盛鑫铁链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50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40734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名下均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宁区五金机械铁链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350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