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国美与田云亮、庄凤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国美,田云亮,庄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田国美,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田云亮,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庄凤清,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云亮、庄凤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田国美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10元、保全费650元、执行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田云亮在银行的存款37700元支付申请人,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