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1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开阳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王应刚、汪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阳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应刚,汪帆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1民初580号原告开阳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华,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XX,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王应刚,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被告汪帆,男,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阳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王应刚、汪帆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阳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阳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阳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由被告王应刚、汪帆负担。审 判 长 刘 迅审 判 员 刘有才人民陪审员 张宇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慧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