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代胜、董纯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代胜,董纯付,谷长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代胜,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诉讼代理人:孙文亮,信阳市平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纯付,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诉讼代理人:董晓臻,男,1962年11月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董纯付之叔,经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楼房村民委员会推荐为董纯付的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谷长华,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刘代胜与被上诉人董纯付及原审被告谷长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初32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2500元,退回上诉人刘代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