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迎生与濉溪县人民政府民政撤销民政婚姻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生,濉溪县人民政府,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21行初56号原告李迎生,女,汉族,1969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晁建伍,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赵德志,该县县长。第三人简义,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生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简义撤销民政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李迎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简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迎生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迎生负担。审 判 长 顾国安人民陪审员 杨家志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金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