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0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绵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雪梅、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杨雪梅,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被执行人:杨雪梅,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彪,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雪梅、李彪、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雪梅、李彪、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15594.17元(本金632017.84元,利息50597.94元,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20793.39元,诉讼费5201.00元,执行费698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