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康滋华与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滋华,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康滋华,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溫塘镇富兴村。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住址:新化县温塘镇祥星村。法定代表人阳新星,系该矿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滋华与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2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康滋华经济补偿83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58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744元,工伤认定费200元,查询费40元,合计65936元,还应承担诉讼费费10元,执行立案费890元,但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煤矿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新化县温塘镇田兴烘煤矿因政策性关闭,该矿因工农矛盾太多,现由政府协商处置,本案执行暂时无法兑现,鉴于上述情况,为避兔本案久执不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32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弟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