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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南京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48号码10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67396103Y。法定代表人:王德举,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3000012935。法定代表人:喻文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81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及工程款5727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10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永川区港桥工业管理委员会征收的土地及建筑物费600000元。本院他案已将被执行人的剩余的补偿款予以提取。本案在执行中,重庆市重庆永川工业园区港桥管理委员会向本院出具说明称现无任何应支付被执行人的款项。此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劳务费及工程款572779元,案件受理费5010元,本案执行费8128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南京夯实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圆运建材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1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元烽审判员  汪 宏审判员  旷昌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