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邓明华与天全县兴中砂石加工厂、侯兴亮、罗丽关于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邓明华,天全县兴中砂石加工厂,侯兴亮,罗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5民初195号原告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洪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明华(身份信息同下)。原告邓明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1日,住天全县。被告天全县兴中砂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侯兴亮,住址:天全县紫石乡小仁烟村。被告侯兴亮,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3日,住天全县。被告罗丽,女,汉族,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邓明华与天全县兴中砂石加工厂、侯兴亮、罗丽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邓明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邓明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邓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雅安市畅通物流有限公司、邓明华共同承担。审判长 杨行强审判员 姜树强审判员 周烈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