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遵义县闽坤建材有限公司、曹智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8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县闽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毛坪村李家都村民组。法定代表人:刘吓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智辉,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城县人,住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恩飞,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住平潭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遵义县闽坤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智辉、林恩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5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县闽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遵义县闽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遵义县闽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866元,减半收取3433元,由遵义县闽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玉振审判员 任建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迅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