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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清珍与被执行人何学贵、陈忠秀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清珍,何学贵,陈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范清珍,女,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学贵,男,生于1963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忠秀,女,生于1961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范清珍与何学贵、陈忠秀借款纠纷一案中,划拨了何学贵的银行存款2220.00元。查封了何学贵所有DLZXXX号蒙迪牌小车一辆,但不便即时处理,二被执行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