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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熊庆文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庆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21号罪犯熊庆文,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洪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庆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已交付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少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期、陈玥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熊庆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庆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另查明,该犯原已退缴部分赃物。本次减刑交纳罚金7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缴赃款。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熊庆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赃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庆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