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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特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辛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72民特328号申请人:辛香,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系辛宝忠之妻。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辛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辛香称:申请人辛香与辛宝忠系夫妻关系。辛宝忠于2013年8月27日乘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坠海,经其他船员搜救未果。2015年9月2日,海阳市公安局大辛家边防派出所出具报案证明一份,证明辛宝忠坠海及搜救经过。现辛宝忠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申请宣告辛宝忠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名人辛宝忠,男,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系申请人辛香的配偶。辛宝忠于2013年8月27日乘“鲁海渔61072”号渔船出海作业期间不慎坠海失踪,经其他船员搜救未果,截至申请人辛香向本院申请宣告辛宝忠死亡时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人辛香申请宣告辛宝忠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辛宝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辛宝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辛宝忠的公告,公告期间一年届满,辛宝忠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辛宝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