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某1、高某1等与高某2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高某1,高某2,韩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29号原告韩某1,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芃,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高某1,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郭凡炬,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洁芃,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2,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韩某2,女,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韩某1、原告高某1与被告高某2、被告韩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1、原告高某1诉称,原告韩某1系高振帅生前配偶,原告高某1系高振帅之子,高振帅系被告高某2、被告韩某2之子。××××年××月××日,原告韩某1与高振帅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在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823号房屋居住。2006年8月7日,高振帅因病去世。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823号房屋,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前阳社区823号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之上,属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拆迁范围,其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未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确权,现该房屋的相关拆迁安置工作尚未完成,能否能够获得拆迁安置利益尚不明确,而相关拆迁安置权益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对原告韩某1、原告高某1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某1、原告高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玉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