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静楠、张永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静楠,张永利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6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静楠,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涛,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利,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静楠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4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第085188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显示:李春根驾驶豫A×××××号轿车在紫荆山路于城东路加油站内由于未保持适当车距与宋磊驾驶的豫A×××××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李春根负事故全责,宋磊无责任。2016年3月1日,张静楠就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豫A×××××号轿车车主张永利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张静楠诉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车损费177037.8元、折旧费20000元、评估费6999元及该案诉讼费。2016年4月7日,张静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就上述车损费、折旧费、评估费和该案诉讼费等诉讼请求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收到张静楠交付的该车旧保险杠后,于2016年5月6日之前赔付张静楠共计174997元;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后,张静楠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就本次事故再无任何纠纷;三、案件受理费4241元,减半收取2121元,由张静楠负担。”本院出具(2016)豫0104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庭审过程中,张静楠述称在上述案件中,张静楠同时起诉驾驶人李春根,但由于未能送达,即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审法院认为,李春根驾驶豫A×××××号轿车与宋磊驾驶的豫A×××××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张静楠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张静楠与张永利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对于张静楠主张的车损费、折旧费、评估费和该案诉讼费已处理完毕。现张静楠就已经处理完毕的车损费、折旧费、评估费和诉讼费另案进行诉讼,本院不予处理。同时,该调解协议的达成仅由张静楠和张永利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两方参与,并未征得投保人张永利的认可,如果以此约束张永利并作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张永利显失公平。故张静楠要求张永利赔偿评估费、折旧费和诉讼费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静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张静楠负担。宣判后,张静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春根驾驶张永利所有的车与我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我方对车辆的评估是根据交警队的委托对车辆实际损失的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应予以认定。我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还不到一年时间,再变现车辆价值会大大降低,折旧费应予支付。另产生的诉讼费是真实存在的。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张永利答辩称:本案交通事故张静楠的汽车保险杠受损,修理的是整个保险杠更换,不存在评估,也没有评估的必要。张静楠没有评估报告,只交了一张发票。张静楠主张折旧费、精神损失费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张静楠起诉产生的诉讼费已经在调解书中作出安排,不能再重复处理。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就本案交通事故纠纷,张静楠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林利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车损费、折旧费、诉讼费、评估费。后张静楠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下发有民事调解书。故在本案中张静楠又提起诉请,要求张永利承担折旧费、评估费及原来案件的诉讼费等,本院不予支持。张静楠主张张永利赔偿精神损失费,缺乏依据。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张静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