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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新疆实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邢长华、塔城市新华兴网吧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新疆实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邢长华,塔城市新华兴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188号反诉原告:李刚,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塔城市新华兴网吧投资人,住新疆塔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焓杏,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新疆实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法定代表人:侯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承业,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邢长华,女,1983年4月出生,汉族,塔城市左岸之峰火锅店业主,住塔城市。本诉被告:塔城市新华兴网吧,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投资人:李刚,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塔城市新华兴网吧业主,住新疆塔城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李刚在限期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反诉请求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袁俪荣人民陪审员  曹鲁直人民陪审员  窦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思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