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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泗洪县龙集镇人民政府与王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龙集镇人民政府,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067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龙集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1433263-9,住所地泗洪县龙集镇龙集街。法定代表人郑雪刚,该镇镇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5)洪界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16年12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2月1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1月2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三日起六十日内,在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赵 听执行员 王伯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瑶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