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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道秋与王守强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秋,王守强,马为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刘道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守强,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马为忠,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告刘道秋与被告王守强、马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道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为忠向原告刘道秋支付担保追偿款10万元;2.判令被告王守强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10万元担保追偿款的50%,即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刘道秋提供的被告马为忠的送达地址,本院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刘道秋也无法提供被告马为忠准确的送达信息,本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道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