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新疆中聚粮油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家家福商贸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中聚粮油有限公司,库尔勒家家福商贸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510号原告:新疆中聚粮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高勇该公司经理被告:库尔勒家家福商贸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6953249住所地:库尔勒市铁路东站二区。投资人:蒋斌,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出生,个体,住址:库尔勒市生活路瑞祥花园*号楼*单元***室。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新疆中聚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库尔勒家家福商贸中心、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中聚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1.00元,退还原告新疆中聚粮油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