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韩计超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峰,韩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峰,男,汉族,1953年5月1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韩计超,男,汉族,1958年10月29日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张海峰申请执行韩计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原告韩计超协助被告张海峰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韩计超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海峰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海峰向我院申请撤销对韩计超的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海峰申请执行韩计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景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