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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肖维霄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维霄,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70号原告肖维霄,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郭可颜,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牛舜慧,青岛城阳凯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吉广,系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赵鑫,青岛城阳荣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维霄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维霄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可颜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维霄诉称,其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萧家社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其已按约定履行拆迁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房屋评估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拆迁款132697.7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2016年4月15日,原告肖维霄与被告签订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萧家社区62号房屋改造项目安置补偿协议,原告选择的安置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方式,根据社区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第九条货币补偿方式的约定,按照山东瑞杰和信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7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补偿款共计1623228元,现原告主张的拆迁款系安置补偿方案第八条中约定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成本价值补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旧村改造后对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数额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对原告肖维霄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维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广志人民陪审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玉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