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显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显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法定代表人谭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瞿显念,男,生于1965年03月07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