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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雪明、邹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明,邹志成,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陈雪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邹志成,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芦林中路9号。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雪明与被执行人邹志成、浙江艺成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先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