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执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苏小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苏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5执字4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黎平生,男,系张家川县法院院长。被执行人苏小龙,男。申请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苏小龙罚金一案,经本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正在监狱服刑,依照职权我院对被执行人苏小龙在银行系统、工商局、房地产管理局、车管所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其家中财产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告知申请人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长 妥国兴审判长 马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