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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蒋华与姜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姜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031号申请人:蒋华,男,199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申请人:姜臻,男,199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蒋华与被告姜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蒋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姜臻所有银行存款40000元进行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蒋华以保证金4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姜臻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姜臻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