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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国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60号被执行人杜国顺,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本院在执行杜国顺罚金一案中,杜国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我院依法对杜国顺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杜国顺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南阳市宛城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已将该案委托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并将执行权移交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