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李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李文峰,钟小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52号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兴国大道166号。负责人:杨文生,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丽林,特别授权,系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明云,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地址:兴国县经济开发区D区。法定代表人:李文峰。被告:李文峰,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被告:钟小芳,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李文峰、钟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云、谢丽林,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李文峰、钟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兴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至偿还之日止相应的利息,合同期内按年利率5.98%计算,逾期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被告李文峰、钟小芳承担此笔借款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于2015年10月11日与原告之间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5年10月11日向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出借借款130万元,用途:流动资金,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5.98%,于2016年10月10日到期。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相应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出借借款本金130万元,被告李文峰、钟小芳同时与原告之间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为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届满以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2017年3月13日被告仍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58851.02元。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李文峰、钟小芳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于2015年10月11日与原告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出借借款1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5.98%,逾期上浮50%。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出借借款本金130万元,被告李文峰、钟小芳同时与原告之间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为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期限届满以后,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至2017年3月13日被告仍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58851.02元。本院认为: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文峰、钟小芳自愿为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文峰、钟小芳未尽保证义务,对本案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30万元;二、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支付原告截止至2017年3月13日借款利息58851.02元;三、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支付原告本金130万元逾期利息(2017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8.97%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被告李文峰、钟小芳对本案所涉执行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被告兴国县鸿远汽修厂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0元,由兴国县鸿远汽修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