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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与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杨青,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负责人薛志龙,行长。委托代理人孟丽杰,信贷会计。被执行人:河南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焦作市高新区韩愈路518号商铺5号。被执行人:杨青,女,汉,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农行家属院新北楼号。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农行家属院新北楼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修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里源支行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证执字第12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