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472、9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宏涛与刘诗炜、廖国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涛,刘诗炜,廖国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9472、9473号原告李宏涛,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刘诗炜,男,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被告廖国城,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上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诗炜、廖国城价值人民币4875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刘诗炜、廖国城价值人民币4875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扣押、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宇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