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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恢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振国、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子光,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法定代表人湛志勋,男,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振国,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振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华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2012)呼民二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