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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字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红英与徐绍伏、吴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英,徐绍伏,吴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民初字337号原告:陈红英,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伏初,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代为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货反诉,代收、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徐绍伏,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吴小兰,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原告陈红英与被告徐绍伏、吴小兰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伏初、被告吴小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绍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英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4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被告徐绍伏在2016年10月24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原告处借支现金14万元用于家庭做生意急用,而且承诺三个月内偿还。被告借款到期后不按自己的承诺履行,原告多次上门和电话联系催收此款,但被告不讲信誉,利用各种借口拒绝,至今仅还了贰万元,还欠12万元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速还12万元给原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讼费用。被告徐绍伏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吴小兰辩称:原告诉称的事情我并不知情,我曾经代替被告徐绍伏向原告还过赌债,并要求原告不能再借钱给被告徐绍伏;两被告因徐绍伏赌博夫妻关系破裂,现在已经离婚;并且原告说被告借钱用于家庭支出不属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对我方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4日被告徐绍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红英借款共计140000元。2017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陈红英现金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整),因家庭生意周转,三个月归还,借款人徐绍伏,430981197402274610”。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徐绍伏向原告陈红英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三个月归还的还款期限,原告陈红英与被告徐绍伏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徐绍伏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故对原告陈红英要求被告徐绍伏偿还借款1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吴小兰与被告徐绍伏妻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用于正常的生产与生活,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吴小兰辩称对这笔借款并不知情,且对于大额借款,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吴小兰签字;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了14万和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支出。因被告吴小兰与被告徐绍伏于XX年XX月XX日离婚,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故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绍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红英借款本金14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红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徐绍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