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孙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源,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那拉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刘建勇审判员 金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