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王某、闫某某借款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王某某,闫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666号申请人:魏某,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小潭乡王位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8805163435。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西史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8612300413。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西史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8409192329。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僧固乡西史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840405043X。本院在执行魏某诉王某某、闫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