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黎京维与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邓长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京维,邓长成,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黎京维,女,1961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邓长成,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229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5861-0。法定代表人张里勇,董事长。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永法民初字第07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邓长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给吕林菊,由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邓长成、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690元,但邓长成、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吕林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长成、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案在执行中,除查封恶被执行人邓长成之妻聂娟名下的目前查询的唯一房产和查封的被执行邓长成名下的有贷款抵押的未实际控制的汽车一辆均不便处置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邓长成、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兑现,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邓长成、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黎京维与被执行人邓长成、重庆市顶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7)渝0118执3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彭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佳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