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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金作文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作文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624号罪犯金作文,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永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金作文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代表赵某、陈某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巍、万颖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金作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作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20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金作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作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