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邓金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金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597号罪犯邓金元,男,199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邓金元犯抢劫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5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金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邓金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金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龚 燕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