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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9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邹健明与艾雪春、李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健明,艾雪春,李业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9民初391号原告:邹健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艾雪春,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被告:李业梅,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原告邹健明与被告艾雪春、李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雪春、李业梅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艾雪春应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684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2.李业梅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艾雪春、李业梅负担。庭审中,邹健明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事实和理由:2011年艾雪春因经商缺少资金,向邹健明借款6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当日出具给邹健明借条一张,并由李业梅担保,艾雪春付了部分利息后,未能按约付息,经催讨艾雪春置之不理,故提起诉讼。艾雪春、李业梅未作答辩。邹健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邹健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借条1张,证明艾雪春于2011年9月20日向邹健明借到人民币6万元,李业梅为担保人。艾雪春、李业梅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邹健明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艾雪春因经商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9月20日向邹健明借款6万元,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向邹健明借到人民币陆万元整,担保人李业梅。该借条的担保款项为:借款人与担保人同意把自己的一切财产(车G3836G)做借款抵押担保,债权人有权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产,借款资金使用费双方自愿口头约定,担保人同意担保期限至本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止,并承担连带责任。该借条的备注条款为:借款人愿意承担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30%交纳。当日,艾雪春将G3836G车辆产权证交由邹健明保管,车辆实际由艾雪春使用。一个月后,车辆被艾雪春抵押给了别人。后艾雪春支付利息600元。经催讨未果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艾雪春所欠邹健明借款6万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艾雪春出具的借条为据,邹健明要求艾雪春归还借款6万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李业梅作为本案的担保人,其担保期限、承担责任方式在该借条中有明确约定,故邹健明要求李业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有法律根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艾雪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向邹健明的借款60000元。二、李业梅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1元,减半收取计735.5元,由艾雪春、李业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庆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久华附:一、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