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执90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玲、郭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玲,郭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3执90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徐玲,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郭祥,男,1969年9月7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玲与被执行人郭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祥所享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拆迁返还房屋安置面积35㎡。二、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安置面积不得转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 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