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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更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武保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保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更608号罪犯武保顺,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保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6456元。被告人武保顺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日作出(2007)津高刑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以(2010)津高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5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5)一中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西青监狱认为,罪犯武保顺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罪犯武保顺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保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获得监狱级表扬奖励3次、单项奖励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监狱提交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奖励证及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保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综合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保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梁 勤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东行 来源:百度搜索“”